2.
民國115年7月7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02地號土地為部分鐵皮 建物占用、其餘為雜木林。102-
4.
103-7地號土地為部分道路、其餘為 雜木林。207-8地號土地為雜木林。437-1地號土地為部分道路、其餘為空地。5 32-
7.
532-7地號土地為部分道路、其餘為雜木林。533-4地號 土地為部分道路、其餘為雜木林。
8.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 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12.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3.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4.
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15.
本件207-8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 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 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6.
本件532-7地號土地為林業用地,依法外國人不得承受。
17.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 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