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5年7月7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207-
2.
207-11地號土地 為雜木林。526地號土地為雜木林。533-3地號土地為雜木林。
8.
207-11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 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六、本件526地號土地為林業用地,依法外國人不得承受。
9.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 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