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2月3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 查封之403地號土地上為雜木,無路可達。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9.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 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查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上有地檢署禁止處分登記,如拍定,本院即依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2號審查意見所採結論併同囑 託塗銷之,惟如地政機關認仍應由扣押之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 通知塗銷者,請拍定人逕向該單位聲請之,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