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40地號僅拍 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 不點交。
2.
據查封筆錄,1936.1940地號為雜林地,上無建物,鄰近台電電線桿大窩分 線5號(E4094 HE
3.
,桃園路燈定位編號1100605號;1894地號亦為雜林地,上 無建物,鄰近基國產業道路,附近電線桿為大窩分線18支42號。
4.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建物、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 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 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 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5.
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徵求應買,進行公告三個月徵求應買程序。
6.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法院得標;同時到達而無法分出後者,以抽籤決定之。
8.
本件標的1936.1940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就其有 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 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六、本件標的均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規定,投標人 應具備原住民身分,並於投標時提出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 投標無效。
9.
1936及1940地號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 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1.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 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3.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