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廉67700

臺南市白河區詔安段19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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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1/4 週二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40
保證金:
28
總坪數:
116.2
坪單價:
1.2萬/坪
持分地坪:
116.2 坪
總現值:
99.3 萬
拍後增值:
-40.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臺南市 白河區 詔安段 19地號,面積 1,396 m2,持分 1/14,20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白河區 詔安段 21地號,面積 1,220 m2,持分 1/6,80 萬
(特定農業區 甲種建築用地)
3.
臺南市 白河區 詔安段 29地號,面積 486 m2,持分 1/6,40 萬
(特定農業區 甲種建築用地)
法院筆錄 (9)
2.
查封時,編號1土地上有二間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無門牌)、部份有蔬果等作 物,編號2土地上有建物座落(門牌:白河區三角潭3號),餘為空地,編號3土地 上部份有一建物座落(無門牌)、部分有果樹,餘為空地,據債權人稱上開地上 物為共有人所有,上開地上物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 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7.
拍賣編號1土地如有承租人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編號1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 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 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 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不在此限。
8.
拍賣編號1土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 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 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 知。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10.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12.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3)
1.
臺南市 白河區 詔安段 19地號
1,396 m2 × (1/14) × 1,400 元 - 20 萬元
= -6萬元
2.
臺南市 白河區 詔安段 21地號
1,220 m2 × (1/6) × 3,000 元 - 80 萬元
= -19萬元
3.
臺南市 白河區 詔安段 29地號
486 m2 × (1/6) × 3,000 元 - 40 萬元
= -15.7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1/6
1拍 點交
81.8 坪 / 649.1 萬
2025/10/29
2拍 點交
291.5 坪 / 5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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