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係屬萬丹都市計畫(發佈日期:62年3月15日)用地,其中862-
10.
862-13地號係屬住宅區;另862-14地號係屬道路用地(862-14地 號係屬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依法應予徵收而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 地」,符合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
11.
內營字第八七七二一七六號函規定 (徵收需地機關為萬丹鄉公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 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1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 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 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 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 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