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 十三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 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 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 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六、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 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 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 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