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8日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稱,本件標的 為雜林,無法到達。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鄰近有殯葬設施,請應買人留 意。
2.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 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 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 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3.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 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 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4.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