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8日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稱,本件 標的為雜林,無法到達。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鄰近有殯葬設施,請 應買人留意。
3.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 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 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 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 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7.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 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 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9.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