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4.7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568號土地即為本件未保登建物之基地,據債權人 稱,建物由債權人、債務人共同使用,室內有電梯(6人、450公斤),有部分壁癌等語。未保登 建物會測如暫編7781建號所示。債權人具狀稱,本件標的由共有人輪流分管等語。
3.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亦不代為處理 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或減少價金。
4.
因債務人係基於分管約定而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9.
優先承買:本件債權人、債務人即全體共有人均得參與投標,若買受人非共有人,共有人 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執行法院抽籤定之。 六、暫編778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增建部份之所有權保存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