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建築物為52棟次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其占有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 定人自理,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 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2.
本件253-11地號之土地上有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 後由拍定人自理,該建物占用之土地不點交。
3.
253-11地號、52建號係拍賣應有部分持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其他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 理。
7.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 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