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稱932─14地號土地其上有少量檳榔樹、香蕉樹,大部分為雜木林,明顯無人管理,另其上疑有一工寮(無門牌)及一座水泥製水池,工寮及水池是否坐落於土地上以實測為準;932─65地號土地為無路可達之雜木林。債權人代理人稱兩筆土地均為債務人占有使用,土地上之檳榔樹、香蕉樹一併執行。本件拍定後除工寮、水池占用部分外,依現況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4.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5.
拍賣土地上農作物(檳榔、香蕉)之價值,本院已列入土地價格中,就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
6.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