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3.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稱190─1地號土地上有果樹、水塔;190─2地號土地為雜木;190─3地號土地部分雜木、部分道路、部分石階梯;192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木、香蕉、一小磚廟坐落(已無神明);622地號土地為雜木林;
5.
630─80地號土地均為雜木林。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均為共有人使用,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上有地上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8.
本件所拍賣之土地均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