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186地號土地上有建物1棟(門牌永樂路19號)、部分空 地,經檢視建物為住家使用,門前有債務人等之郵件;債權人表示依稅籍資料及債務人借款時 稱:建物係其父親留給他居住使用,現供其與家屬居住使用,建物為債務人所有,請求一併執 行。本件拍定後點交。
3.
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不規則形,地勢平坦,由西側他人土地出入-約1公尺寬之現 有巷道。
4.
拍賣之223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 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 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又建物占用鄰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6.
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其他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 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 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7.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 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