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 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
3.
丙標:拍賣之建物二筆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每 宗價額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
4.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78建號建物無增建,旁有鐵皮建物(經測量後,暫編定為78-1 建號建物)。債務人在場稱78建號建物係雙併透天,內部相通,各自有獨立出入口,鐵皮建物也 是共有,目前均由伊與兒子使用,無出租等語。丙標拍賣之建物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 後不點交。
6.
丙標僅拍賣建物,其坐落之土地未一併估價拍賣,
7.
78-1建號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trial之78-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 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