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503地號土地均呈不規則狀且位於投55鄉道東側,大部分為檳榔樹及雜草雜木地,其中389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光復路95之1號磚造建物一棟;503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96之3及96之4號連棟建物坐落,旁有少數菜園,另390地號土地部分種植短期作物;499地號土地亦為不規則狀,位於投55鄉道西側,其上有鹿港鄉農會信用部竹林辦事處建物及多棟民宅建物坐落,路旁並種有短期作物,其餘為雜草空地;另據鑑價報告所載:
4.
390地號土地未直接鄰接道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出租、出借等情事,地上作物為其他共有人種植、地上建物為其他共有人居住使用,僅就債務人持分土地執行。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6.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7.
本件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拍定後有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聲明優先承買時,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應買。
8.
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同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六、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