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妥7674

臺南市山上區山上段1120-9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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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9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1/18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03
保證金:
20.6
總坪數:
221.7
坪單價:
0.5萬/坪
持分地坪:
221.7 坪
總現值:
88 萬
拍後增值:
-1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姚絜玲
姚絜玲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法拍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南市 山上區 山上段 1120-9地號,面積 2,888 m2,持分 1/5,81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山上區 山上段 1120-10地號,面積 777 m2,持分 1/5,22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13)
2.
(優先承買權)
3.
民國114年3月7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現況為雜草、空地,編號2土地現況有 無門牌之鐵皮建物。
4.
鑑價報告記載,兩筆土地相連,編號1土地現況為雜草空地,編號2土地現 況坐落未登記鐵皮建物。
5.
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 上建物、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建物、地上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 拍定後均不點交。
9.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10.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 供本院審查)。拍定人或承受人就主張優先承買以外之標的均不得拒絕購買或承 受。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 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 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倘公同共 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公 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共有人若就其所共有之土地主張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 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 受。
11.
拍賣之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 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應 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 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 正)。
12.
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因資 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受人 自行負責,與本院權責無涉。
13.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4.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7.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土地增值 (2)
1.
臺南市 山上區 山上段 1120-9地號
2,888 m2 × (1/5) × 1,200 元 - 81 萬元
= -11.7萬元
2.
臺南市 山上區 山上段 1120-10地號
777 m2 × (1/5) × 1,200 元 - 22 萬元
= -3.4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0/29
1拍 不點交
18 坪 / 50 萬
2025/10/22
1拍 不點交
266.7 坪 / 127 萬
2025/10/22
2拍 不點交
2.6 坪 / 1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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