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本院114年3月20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417地號土地位於423地號土地東南方150公 尺處,其上有種植短期作物,上開農作物不在本件拍賣標的範圍,其收取權人及占有使 用土地權源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 受。
3.
抵押權設定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