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20日執行期日,72及73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人占有使用, 地政人員稱72建號建物前空地非債務人所有,為台糖所有,240地號土地上會種植短 期作物,現未耕種;債務人之子在場稱72建號建物後堂有門可通往73建號建物,72建 號建物2樓房間有壁癌,天花板有滲水且有裂縫,73建號建物為倉庫,惟現在實際情 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72及73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 人自行負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 減價金。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72建號建物部份跨越同段233地號,面積0.6平方公 尺,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4.
上開不動產三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7.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 受。
8.
抵押權設定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 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