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本件拍賣土地 相連,其上坐落數座墳墓,旁邊為將軍區第九公墓。另依鑑價報告所載,土地 係位於墳墓區。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及投標人 請自行查證注意。
2.
本件僅拍賣土地,該土地上之墳墓、地上物、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 範圍內。倘拍定後,土地與墳墓、地上物、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 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
6.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 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有價金已足清償 債權 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定,縱有拍定,亦得撤 銷。
7.
本件拍賣土地如有承租人且符合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 1第1項規定者,承租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須提出相 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該主張優先承買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 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 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拍賣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 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 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現耕證明及承租或所 有權證明文件,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8.
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 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 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 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9.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