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不動產分第1標至第14標分別標價、分標應買,應買人列價均應達底價得標。如義務人未 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但義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 開標順序。
2.
土地編定使用分區屬停車場用地、甲種住宅區、景觀保護區及道路用地。
3.
本件應買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4.
上開建物使用座落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其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第107條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其中建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