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故拍定後不點交, 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本件執行標的於民國114年6月25日到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該土地 人車無法到達,從航照圖觀之其上均為雜木林,此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 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 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 供興建農舍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 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6.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 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本標土地經查屬「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 畫案」範圍內,其使用分區為「景觀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