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法院 113午24324

宜蘭縣頭城鎮二城段232地號

3拍 點交 待拍
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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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3/2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4/23 週四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8.7
保證金:
9.8
總坪數:
297.8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297.8 坪
總現值:
33.8 萬
拍後增值:
-14.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宜蘭縣 頭城鎮 二城段 232地號,面積 8,124.2 m2,持分 1/12,25.6 萬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2.
宜蘭縣 頭城鎮 二城段 271地號,面積 3,688.1 m2,持分 1/12,23.1 萬
(河川區 水利用地)
拍賣紀錄 (2)
1拍,2025/11/27,總底價 76萬,保證金 15.2萬,坪單價 0.3萬/坪,流標
2拍,2026/2/5,總底價 60.8萬,保證金 12.2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1)
1.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二城段
2.
271地號土地未臨路,無路可達,位於猴洞坑溪附近之 山坡地,依航測圖及現場遠視判斷,其上為雜木林。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5.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6.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六、本件拍賣標的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 點交。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 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 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 以利應買之參考。
9.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 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 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倘非共有人拍定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 有人共同投標而拍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土地增值 (2)
1.
宜蘭縣 頭城鎮 二城段 232地號
8,124.2 m2 × (1/12) × 190 元 - 25.6 萬元
= -12.7萬元
2.
宜蘭縣 頭城鎮 二城段 271地號
3,688.1 m2 × (1/12) × 680 元 - 23.1 萬元
= -2.2萬元
鄰近待拍
2026/4/23
1拍 點交
13.4 坪 / 1,759 萬
2026/3/31
1拍 不點交
27 坪 / 68.3 萬
2026/3/31
1拍 不點交
17.8 坪 / 97.7 萬
2026/3/31
1拍 不點交
147.8 坪 / 22 萬
2026/3/31
1拍 不點交
81.5 坪 / 49.5 萬
2026/3/31
1拍 不點交
2.8 坪 / 142 萬
2026/3/31
1拍 不點交
1.3 坪 / 45 萬
2026/4/8
1拍 點交
64 坪 / 6,015 萬
2026/3/31
1拍 不點交
2.2 坪 / 27 萬
2026/4/1
2拍 不點交
23.5 坪 / 120.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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