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不動產查封時,483地號為未直接臨路之山坡地,
3.
521及522地號部分為北宜公 路既成道路、部分為山坡地。僅拍賣應有部分,故不點交。
4.
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本件拍賣條件為合併拍賣,主張優先購買權之人,需就全部標的 一併購買。
5.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6.
本標483及521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 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 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