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新二圍段450地號土地現況除部分空地外,尚有建物(門牌:頭城鎮 北宜路一段1巷88號)及其雨遮坐落部分占用,門首揭示天元宮招牌,惟現況似已無營 運。依謄本所示,部分屬河川區依據宜蘭縣政府111年6月20日府地權字第1110093665C號 函公告期滿後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除上開占用部分不 點交外,其餘部分點交。
5.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部分有建物及其雨遮占用,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 後占用部分不點交。
6.
本標地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寺廟亦同(內政部89年6月2 3日內中地8912252號函)。但符合該法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 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六、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 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有部分面積,為第三人占有中,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該占用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 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 以利應買之參考。
10.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 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 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 應由拍定人自理。
12.
本件拍賣標的之地號,若地上建物所有人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 認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 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 承買條件之土地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 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應買、承受) 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 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 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之標 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
13.
本件標的地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 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4.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 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5.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 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6.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 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 意!
1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