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該不動產建物除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 約外,亦出租予第三人,拍定後不點交。
4.
181建號現出租予第三人供作販買名產店面,其中181建號屋 內牆壁剝落並有一處裂痕,屋後有一供住戶公共使用之雨遮,該雨遮非本件強制執行 範圍。
7.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 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 參與本件投標。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 資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