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二.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 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 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三.
2.
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1016地號係位於頭城鎮大坑路136巷11號、13號建物中間之狹長未臨路之通道並有大坑路15弄1號,3號,5號房屋後方占用。 四.
4.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1016地號之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