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土地於民國114年9月16日到現場查封時,該土地上有一棟二層樓建物,建物 門口為舊式門牌,上載明為「13巷10號」,另該土地上存有「頭圍一段72建號」保存登記建 物謄本,該建物與地政機關登記顯有不符,據在場債務人表示,其童年時該址建物曾經打掉 重建,此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 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
6.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