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經地政人員指界稱:195-2地號為137建號之基地,195-1地號為138建號之基地。至137建號 建物現場,債務人在場稱:系封建物由其自住,兼經營太平洋龜山島之戀民宿,與138建號 1樓及頂樓打通互通使用。至138建號建物現場,債務人之父在場稱,系封建物由其居住使 用,債務人偶而會回來,兼經營蘭海休閒時光民宿,1樓及頂樓與137建號已打通使用。經 地政人員測量後表示,137建號及138建號1樓前後雨遮及頂樓前後雨遮,均為增建。
3.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建物於查封時137建號債務人在場,據其稱係債務人自行居住,於拍定後點交。138建號債務人之父在場,並稱債務人偶而回來,足認係受債務人指示而占有之占有輔助人,於 拍定後點交
6.
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債務人及債務人之父稱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 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是否確有上開情事,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斟酌是否投標應買。六、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 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 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
7.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 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8.
本標內暫編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 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 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 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 應買之參考。
11.
本件標的建物1樓前後雨遮及頂樓前後雨遮為增建
12.
912建號),增建部分未辦建物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 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