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 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標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 不點交。
4.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320地號屬『變更東北角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 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範圍內,其使用分區為甲種住宅區,該地 上有二只加蓋鐵皮屋頂之貨櫃及一座木頭柱上面為黑網之車棚並有一間一鐵皮屋為 淋浴間,且有種植果樹,其相關之座落或種植之權源不明,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 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6.
本標標的所屬土地之地上作物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有優先承 買權。
8.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 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 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9.
本標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 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