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 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故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之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
3.
本件執行標的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到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該土地約位於復興路3 1巷11號屋旁停車空地,此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 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