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6月5日查封時,第三人李○○(即債務人二嫂)在場,並表示房屋 由其與先生居住在內,並表示房有增建部分多少會漏水;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7.
本件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且部分建物占用鄰地,將來有遭訴請拆屋還地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標的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 合併拍賣之部分標的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連同合併拍賣之其他標的一併購買。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 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