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150地號前作為魚塭使用,惟現已閒置無使用,又此筆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 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151地號土地前作為魚塭使用,惟現已閒置無使用,拍定後依現況 點交。
7.
151-2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各一棟(即暫編353建號)占用,暫編353建號現無人使用 居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11.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係屬枋寮鄉都市計畫(64年1月3日)之農業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應買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以上 資訊僅供投標人參考,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最新狀況為何。
12.
本件拍賣標的其中150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 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 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 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 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 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3.
本件拍賣標的暫編353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 意。
14.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 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