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 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 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 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 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 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土 地
3.
329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 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 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 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