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8月11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為雜草地。
3.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使用現況種植短期作物使用,部分土地地上無 作物。
4.
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 訴訟解決。
8.
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 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9.
本件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先購買 之次序如下:
12.
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3.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 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