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808地號:部分「佳安西路」4巷77弄道路,供人車通行之用;部分田,未耕作。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3.
本件拍賣土地之地上物,非屬本件拍賣標的,該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行解決土地利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0.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1.
本件拍賣標的808地號,如有第三人合乎土地法第107條所規定之承租人者,該第三人亦有優先承買權。六、808地號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石門都市計畫(民國50年11月16日)綠地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市地重劃、獎勵投資、其他。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12.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個標開標之順序。
13.
法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4.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6.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