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845─1地號土地部分有鐵皮建物坐落,另據鑑價報告記載845─1地號土地不臨路。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標的均無出租、出借等情事,由債務人占有使用。債權人嗣後具狀陳報稱該鐵皮建物係債務人父親所有,現已由債務人繼承,惟並未提出辦理分割繼承之登記,經法院裁定駁回,故鐵皮建物部分不予執行。本件拍定後除845─1地號土地上鐵皮建物占用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4.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
5.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
6.
本件分四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他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公司逕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