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14地號土地現部分種植檳榔、部分雜木,中間有產業道路及私自開設之道路橫跨其中;136地號土地全部為雜木林。據債權人代理人稱:
3.
136地號土地均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無出借,地上作物部分為債務人種植,請求一併查封及鑑價。本件拍定後點交。
4.
本件分2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又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則由本公司指定。
5.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114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136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6.
拍賣之土地上作物(檳榔)之價值,法院已列入土地價格中,就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
7.
拍賣之114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六、拍賣之136地號土地編定使用類別為「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