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302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雜木林,部分檳榔樹;354地號土地為雜木、雜草,部分檳榔樹;417地號土地部分檳榔樹,部分雜木;452地號土地為雜木、雜草,部分檳榔樹;712地號土地為雜木林。另據鑑價報告所載:
3.
712地號土地不臨路。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標的均無出租、出借等情事,由債務人占有使用,土地上之檳榔樹由債務人所有及種植,惟其價值甚微,故不予執行。本件除302地號土地道路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
5.
452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712地號土地為森林區林業用地。
6.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
7.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
9.
452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六、拍賣之712地號土地為林地,無三七五租約,除依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10.
本件分四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他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公司逕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