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據鄰居表示,拍賣建物之前有出租予第三人,不知目前是否仍有承租。本件查明現況時,據第三人趙小姐在場稱,拍賣建物係由其向債務人母親承租,未訂立租約,建物有漏水及壁癌。另據鑑定報告書所載,拍賣建物現況為承租人租賃使用,第五層天花板有破損,建物有滲漏水及壁癌之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六、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查)。拍定人或承受人就主張優先承買以外之標的均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8.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