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建物為共有人居住使用,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之建物,其坐落之基地為第三人所有,建物對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如為無權占有,有被訴請拆除之虞,本院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4.
本件拍賣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8.
拍賣之建築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10.
488地號(非拍賣範圍),又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則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之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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