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93-6地號為道路;193-5地號上有144建號坐落;其餘土地部分有 數棟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或雜樹;144建號之建物有第三人占有使用中,其餘標的有無使用或 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0.
193-22地號設有地上權,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地上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等 優先承買權之相關規定,得主張優先承買。六、本件拍賣之
31.
193-6地號現為道路,無簡化共有關係之必要,依目的性限縮解釋,上開 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其餘土地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 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193-5地號之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應就144建號一同應買;其餘土 地之共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僅得就共有之土地應買,不得對不具應有部分之土地主張優先承 買。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
32.
本件土地均為變更林邊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案) 之土地,使用分區:192地號為道路用地;其餘土地為住宅區。備註:以上為應徵收而未徵收之公 共設施保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