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8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132地號土地為袋地,其上為雜草林。於卓溪1 號橋依航照圖進行指界,286地號土地上有羊舍,其上有雜草林,685地號土地為袋地,其上為雜草林,上開羊舍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惟現在實 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上開不動產三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 始得應買或承受。
4.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行使。如就優先 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