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現為山坡地,其上有門牌「大禹16號」之房屋、2間鐵皮 倉庫占用,其餘均雜木林。上開房屋、倉庫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且未一併查 封,非本次拍賣標的範圍,請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7.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8.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得主張優 先購買權,其優先權次序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購買權者,應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