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查封時為水稻田,使用人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本件土地於114年12月11日查封時為水稻田,但已收割完畢。
8.
本標僅拍賣土地。上開耕地使用人使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其所有權人、耕地承租人若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之
9.
460之1等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該優先權人 對其擁有優先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10.
本件土地為農地重劃區之耕地,則查封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 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