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本標抵押權拍定後塗銷。但,其上有農育權,存續期間110年9月10日至130年9月9日止, 權利價值新台幣10萬元。本「農育權」於拍定後不塗銷,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7.
本標三義段二小段30地號土地目前為水田,已收割完成。 六、本標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 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8.
上開耕地使用人使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其所有權人、耕地承租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第107條、民法第426之
9.
460之1等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該優先權人對其擁有優先權之 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