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目前未種植作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 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5.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標順序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 標,如甲標或乙標之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已足夠清償債權及費用,則其餘投標標的雖已達底 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得由本院指定並得 於開標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由本院撤銷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之拍定。
6.
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 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 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 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