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稱土地有第三人種植稻米,第三人作物非在拍賣之列,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6.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 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 買之證明。
7.
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六、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亦有優先承權。
8.
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9.
如有多位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其優先順序: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最優先,土地現耕共有人次 優先,毗鄰耕地現耕所有權人次之,土地共有人再次之。
10.
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事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