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係耕地。 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土地共有人使用。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 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7.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 證明。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8.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另土地屬農地 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之順序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優先,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次之,共有土地未現耕之他共有人最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