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5月6日查封暨指界時,地政人員指稱拍賣標的部分為道路、雜樹林、空地 (上有放置鋼筋)。債權人稱對土地實際利用情形並無所悉,無法提供相關資 料。本件拍賣標的上有放置鋼筋,其占有土地法律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僅就土地查封拍賣,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 坐落基地權源、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 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