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2月2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稱經詢債務人表示建物交房仲出 租,出租狀況不明,經檢視一樓為車庫、客廳、廚房、廁所,二樓為二房一衛浴,三樓 為二房一衛浴,四樓前為神明廳,後搭鐵皮鐵架作儲藏室;又本院於114年3月20日執行 時,債務人不在場,經開鎖入內,占有使用情形不明;經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 局查訪現況,第三人即承租人吳鄭○○稱係前屋主,由其使用,向債務人承租,期間自1 12年1月11日至113年1月10日止,並提出公證書及租約為憑;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3.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查封時由第三人承租占有中,拍定後不點交。 六、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4.
編號2建物占用毗鄰之同地段2348-1地號土地,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 亦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 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